就在8月25日下午,中國@紹興法院 披露了一起關於人身傷害賠償案的宣判,而這起案件的起因,竟然是因為狗長得太嚇人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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@人民日報 在同一時間轉發了該案件的處理結果,使得這件事情迅速登上了熱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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了解後,幫大家釐清了一下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,發現這件事情還要追溯到五年前……
2015年8月22日,浙江諸暨的周女士騎著小電驢去離家不遠的菜園摘菜,途徑同村丁某家門口時,發現丁某正和他養的藏獒在附近遊蕩。
示意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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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於藏獒長得非常凶猛,周女士見到頓生恐懼之意,便和丁某商量,想讓他栓住自己的狗,或者把狗帶回家也行。
但是丁某卻輕描淡寫的拒絕了周女士的請求,並十分自信的回答道:「你騎好自己的車就行了,我的狗是不會咬人的。」
無奈的周女士只能壯著膽子繼續前行,剛要經過藏獒身邊時,沒想到藏獒突然轉身朝著周女士的方向走過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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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女士眼見藏獒離自己越來越近,心裡更加害怕。
她在慌亂之中試圖躲避前行,卻太過緊張導致身體失去了平衡,使得人和電瓶車同時撞向了一旁的牆上,導致身體高位截癱。
經過醫院診斷,周女士被定義為了一級傷殘,事後,周女士與丁某協商無果,便開始了這五年的漫漫訴訟之路。
以上,就是整件事情的經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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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然時常都在呼籲大家「遛狗要牽繩」,但遺憾的是,這樣的呼籲似乎起不到太大作用,因為有些主人,理由總是非常「充足」:
「把狗拴住,對牠來說太殘忍了」
「狗需要奔跑,應該給牠們自由」
「我的狗特別聽話,絕對不亂跑」
也不知道誰給了他們那麼大的自信,就真的遛狗不再用牽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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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給大家講這起案件的目的,其實也是為了提醒大家:
在沒有給狗狗戴上牽引繩的情況下遛狗時,狗狗突然竄出來導致行人受傷,在這種情況下,狗主人也必須承擔責任。
通俗一點來講就是:如果你遛狗沒牽繩,把人家嚇到了,你也一樣要負責。
在這起宣判下面,除了引起大家激烈的討論外,還有一些鏟屎官的擔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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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位網友的問題讓鏟屎哥想起了2017年的一個事件。
當時吉林長春的陳女士晚上在小區裡散步,遇見了牽著阿拉斯加散步的張先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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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女士見狗一驚,不慎摔倒在地,結果這一摔就導致了陳女士右橈骨小頭骨折。
事後,陳女士要求狗主人賠償經濟損失4萬余元,但是張先生卻覺得自己很無辜:明明自己是牽繩遛狗的,而且狗也沒傷人,所以張先生堅持認為此事與自己無關。
此後,兩人爭執不下,只好將此事鬧上了法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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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於沒有證據證明張先生的狗狗與陳女士發生過直接接觸,所以到最後,法院「各判了五十大板」:
法院認為陳女士受傷是被寵物狗嚇到後,避讓行為處置不當造成的;而張先生也只能無奈賠償陳女士1萬3千餘元損失費。
不知道大家看完這個案件後,有沒有一種「黑人問號」的感覺?
「明明自己牽繩遛的狗,狗也並沒有亂跑亂叫,突然有人說被我的狗嚇到身體出了毛病,最後法院還要讓我負責,你說我懵不懵?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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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實當年這個判決出來後,也在網上引起了很大的爭議,很多律師表示法院的判決缺乏合理性。
首先,當地是否明文規定可以飼養阿拉斯加(大型犬),這是個最主要的前提。
其次,如果主人在遛狗時採取了防範措施(牽繩),而狗本身並沒有對他人有任何加害行為,就完全不存在「危害他人」的情況。
所以,不管是哪種情況,法院各打五十大板的判罰都缺乏合理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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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,其實這兩起案件的判定因素就在於「有沒有牽繩」。
第一起案件的丁某,因為未佩戴牽繩遛狗致人摔傷,賠償了該女士100多萬人民幣的損失費。
第二起案件的張先生,牽繩遛狗,非故意致人摔傷,賠償了該女士1萬3千餘元人民幣的損失費。(且有爭議)
「有沒有牽繩,在出事時成為了法律判定責任的重要因素之一。」
說牽繩是「生命線」一點都不過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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布魯編建議,我們不僅要遛狗牽繩,最好還能做到,遇到陌生人的時候,把狗狗隔離在我們的一側行走,形成「狗/我/別人」的格局。
這樣既避免了狗狗與別人直接或間接接觸,又能讓自己心安,何樂而不為呢?
最後,希望大家都能做一個文明的養犬人,我們雖然愛狗,但我更希望大家都可以做一個理智的愛狗人。
這樣既是對社會負責,也對自己負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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